李锦桃等25名被告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维持郁南法院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李锦桃刑满被释放后,拉拢、网罗社会闲散无业人员,逐步在郁南县桂圩镇一带形成一股黑恶势力。多年来,以李锦桃为首的黑恶组织在郁南县都城镇、桂圩镇区域横行作恶,欺压群众;李锦桃多次带领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强行占股、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帮人非法讨债、偷采河砂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郁南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锦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对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组织的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应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李锦桃等25名被告人涉黑案是郁南县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该案破获后,涉黑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乡镇区域社会风气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郁南法院对李锦桃等2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主犯李锦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锦桃等11名被告人不服郁南法院判决,向云浮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李锦桃等11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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