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地点约定不明,货物托运途中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云浮日报 2019-10-14 07:29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底的某天,福建省某市某商行的经营者郭某向云浮市城区某工艺店购买了一件玉佛工艺品。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某工艺店出具了一张销售清单,载明了物品名称、金额、买受人的联系电话及姓名等内容。

同日,郭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将货款转到某工艺店经营者谷某的账户。郭某付款后,没有将该玉佛工艺品运走。三天后,谷某将郭某购买的玉佛工艺品交给云浮市某物流公司托运,该公司承运后,向谷某出具了一张托运单。在运送过程中,云浮市某物流公司将该托运件转托给广州市某物流公司,由广州市某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给郭某。当玉佛工艺品送到郭某所在地商行后,郭某随即开箱检查发现其购买的玉佛工艺品背面断掉,郭某当场拒绝收货,要求物流公司将该工艺品退回谷某,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要求谷某退还货款。郭某与谷某协商无果后,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谷某退回货款。

在诉讼中,郭某称在购买该玉佛工艺品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谷某办理托运将该工艺品运输至郭某所在地商行交付给郭某;另外,根据平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用托运的方式将货物安全送达买方处,谷某收取的货款中已经包括了运费。谷某则认为双方交易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其他工艺店买卖工艺品的交易习惯都是这样的,郭某已在谷某的交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涉案的货物,合同标的物已经转移给郭某,谷某只是按照郭某的委托将玉佛工艺品托运寄送给郭某,托运的费用也是郭某自付的,故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郭某承担。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郭某要求谷某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并向郭某释明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法官点评】

在日常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人们常用的交易方式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类型交易中,货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交付买受人后,由买受人负担。涉及需要运输的大宗货物交易或贵重物品、易碎物品、危险物品等不适宜当场交付的货物,则往往需要办理托运,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具体的交付地点,只是简单地委托出卖人办理托运事宜,往往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因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亦没有提供买卖工艺品交易习惯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本案的交付地点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应认定为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标的物需经运输才能交送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履行了交付义务。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风险,法官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约定交付地点和托运途中货物受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黎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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