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脚踩两只船”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1988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双方育有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苏某某于1996年在广东省xx市工作时与被告人冯某某相识,冯某某在明知苏某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确立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两人在xx市一出租屋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共同生活居住,并于1997年育有一子。1998年许,被告人苏某某返乡务农至今。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与仍居住在xx市的被告人冯某某保持不间断的联系或不定期到冯某某的住处探望居住,多次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生活费给异地居住的冯某某母子。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分别在广州火车站、佛山火车站将二人抓获归案。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苏某某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现代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法定原则,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现实生活中,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前一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前一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是牵连重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的做法不仅会严重地破坏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而且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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