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版“光头强”无证滥伐林木被判刑

云浮日报 2019-05-28 08:13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被告人赖某友向河西村委的李某和盘某购买新兴县河头镇河西村委风门坳村“山塘坑”的杉树后,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高某、李某砍伐该山的杉树,并使用自己的拖拉机将部分的杉木运走,在运输过程中,被新兴县环城木材检查站查获。经鉴定:在山塘坑采伐林木面积11.1亩,采伐立木蓄积量(杉)59.83立方米。

2017年11月25日、26日,被告人赖某友在隐瞒“山塘坑”山的杉木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吩咐其女婿李某、儿子赖某甲到“山塘坑”山盗窃杉木约14.2882立方米,并将杉木运到恩平市郎底镇销售,销售得款约11400元人民币。经估价鉴定,被盗的杉木价值人民币10776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盗窃罪,被告人赖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赖某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等犯罪情节,综上,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油锯、货车作案工具没收。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有关森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乱砍伐树木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还会破坏生态环境,环境如水,发展似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资源,你我都要尽一份力。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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