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利息可否主张利息?

云浮日报 2019-04-17 08:04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20000元,并由被告何某立下有被告何某签名捺印的《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但未约定借款内利息,亦未约定违约责任。后何某多次向吴某追还借款本息,何某没有还本付息,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何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被告何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判决后,被告何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一个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影响,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很不规范,存在没有约定借款内利息、逾期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本案中,因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主张借款逾期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吴桂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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