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预先扣除的利息或费用不能计入本金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9日,被告罗某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公司”)的居间服务,以网络点击形式向出借人姚某等人借款59000元。被告罗某以网络点击形式于微贷网网站签订电子合同《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协议。该《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年利率为11%,还款方式为每月13日等额还本息;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借款人除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本金的8‰计算日违约金,如产生催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将该债权由微贷网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被告罗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59000元借款。微贷公司在通过“新浪支付”放款给被告罗某时扣除了相关费用,被告罗某实际仅收到借款55696元。出借人委托微贷公司将上述《借款协议书》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千微公司。
借款后,被告罗某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11日偿还借款1638.89元,剩余借款本息均未支付。
原告千微公司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83.33元;违约金:54083.33元×24%×434天÷365天=15433元,并支付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罗某通过微贷网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书为证。本案原告千微公司依法受让了相关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业已生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合法有据,但因微贷公司在放款时预先扣除了部分费用,被告罗某实际借得的本金为55696元,被告罗某已偿还了4916.67元(1638.89元×3),本院仅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罗某偿还借款本金50779.33元(55696元-4916.67元)。
借款协议虽然约定,逾期还款要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本金的8‰计算日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为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罚息,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千微公司借款本金50779.3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官点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上借贷平台呈现井喷式发展,据统计,p2p网贷平台高峰期多达几千家,由于网络贷款有着方便快捷、手续简单等优点,很受年轻人的青睐,相信不少市民朋友也有过网上的借贷经历。网上借贷,有比较正规的贷款平台,如微信的微粒贷、支付宝的借呗等,这些平台的贷款利率一般都相对较低,在法律允许的利率限度内,但更多的贷款平台的出借利率远远超过了法律支持的利率限度。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不少7天或14天短期网络贷款(业内人士称“714高炮”)的乱象,“714高炮”网贷年化利率多数高达1000%,有的甚至更高,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714高炮”网贷除了贷款利率畸高,出借方往往还会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或费用(俗称“砍头息”),这种“砍头息”往往在20%以上,甚至更高。本案中,罗某在网上借贷平台微贷网申请的贷款期间为36个月,虽非“714高炮”网贷,但罗某在网上申请贷款59000元,实际得到的贷款为55696元,比收条载明的金额少了3304元,属于预先扣掉利息和费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虽然借款协议书和收条均载明了借款本金是59000元,但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55696元为准。
日常生活中的借贷活动,也会存在预先收取“砍头息”的情况,这使得借款人实际得到的本金比借款合同或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要少,若存在这种情形,作为借款人应在还款时提出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借人,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借款时,应以转账形式交付,以保留足额交付借款的证据,避免一些不必要争议的发生。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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