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可以请求配偶还款吗?
[案情回放]
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3至10月期间,被告胡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或垫付货款的方式向被告胡某交付涉案借款。同年11月,经双方核算确定涉案借款本金为150000元,被告胡某向原告廖某出具《借条》,被告胡某在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捺印。被告胡某未在约定期间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胡某和被告黄某于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涉案借款是被告用于经营生意,两被告共同经营装饰公司,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涉案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提供证据到庭以证实其主张涉案债务用于被告胡某、黄某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提供有被告胡某签名捺印的《借条》、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胡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主张涉案债务用途是被告用于经营装饰公司,该用途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黄某与被告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债务属于被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从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债权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明确,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默认借款人的配偶需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其中一项事实:一、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三、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出借借款时,对方若能明确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需同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以免使自己陷入难以讨债的危险境地。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曾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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