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非儿戏竞价要负责
【基本案情】
云浮市公安局委托云浮市云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公司”)依法拍卖云浮市所属经核准可拍卖的小汽车号牌。为此,云兴公司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小汽车号牌拍卖公告》举行小汽车号牌拍卖会。2016年11月28日,蔡某某受廖某某委托,代表廖某某报名参加拍卖会并缴纳了保证金。2016年12月2日,蔡某某作为廖某某的代理人参加“云浮市小汽车吉祥号牌”拍卖会,领取号牌进场参加竞拍。拍卖会开始后,在拍卖师的主持下,蔡某某经过多次竞价,最终为廖某某以15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某小汽车号牌,并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拍卖成交该标的物。拍卖成功后,蔡某某拒绝与云兴公司签订《拍卖成交凭证》,廖某某亦未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及佣金。为此,云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某立刻支付拍卖佣金73000元,并由蔡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由廖某某支付拍卖佣金73000元给云兴公司。
【法官点评】
参与竞价拍卖并非儿戏,竞买人的每次竞价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最高应价是否已远高于拍卖品的价值,作出应价即为承诺,竞买人应当诚实守信,并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自尝恶果。在本案中,廖某某委托蔡某某代为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拍,廖某某与蔡某某已形成委托关系,蔡某某以廖某某名义参与竞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将由廖某某承担。蔡某某以最高应价竞得了小汽车号牌,即使蔡某某在竞得标的物后拒绝与云兴公司签订最后的《拍卖成交凭证》,但在该拍卖中已经公布的所有相关规则或约定均可对廖某某产生合同约束力,廖某某与云兴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拍卖合法有效,廖某某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拍卖佣金。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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