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云浮日报 2018-12-13 08:03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搭乘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出行,由郁南县都城镇往建城镇方向行驶,在行至郁南县S368线某路段处临时停车时,被蔡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住院、蔡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据了解,蔡某无证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被告陈某某所有,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侦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无证酒驾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某出院后,以陈某某系事故车辆车主为由,将陈某某和其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诉求被告陈某某和A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相关损失。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分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在将车出借给蔡某时,对蔡某的驾驶资格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574元。不足部分915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等相关法律法条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在出借车辆时尽到对借用人蔡某的谨慎审查义务,对蔡某无证酒驾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经常存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车辆出借给亲朋好友,原本可能是助人为乐,但车主要谨记加强对自己车辆的管理,在将车辆出借时必须要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驾驶等情形。如未尽到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轻易将车辆借给他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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