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欠规范,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云浮日报 2018-11-07 07:37

【案情回顾】

原告蒋某与被告蓝某是邻居关系。2015年8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由被告蓝某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内容为:“本人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够,现到蒋某处借到人民币?万元正(20000)元,月息两分半计,每月须交息。特立此据借款人:蓝某叶某2015年8月28日”,后蒋某多次向蓝某追还借款本息,蓝某没有还本付息,蒋某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蓝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蓝某书面辩称,被告蓝某并未收到原告蒋某任何借款,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借据中,关于金额的描述不清,分别用了两个描述金额的表示,一个是阿拉伯数字的金额20000元,另外一个是人民币?万元正(并且原告在此区域按了手印),按常理,20000元对应的描写是贰万元整,但原告所提交的借据前后表述并非是一个意思,且手印按在了“?万元正”的位置,原告单凭此借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把20000元交给了被告蓝某的事实,原、被告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蓝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判决后,被告蓝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一个非常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据的书立是十分不规范。在本案中,被告书立的借据存在笔误的瑕疵,但是由于本案中借据所述的大写金额“人民币?万”,有小写“(20000)元”相印证,且被告蓝某在“人民币?万”处盖上指模,被告蓝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写了错字,因此“?”字应属书立借据时的笔误,应认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故此蓝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罗定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辩称借据内容存在瑕疵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书立借据时应该注意内容规范,不应存在歧义,不应存在错字,双方必须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落款日期也特别需要注意写明白,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供稿人:罗定人民法院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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