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

云浮日报 2018-08-14 08:01

【基本案情】

罗定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5年1月5日登记成立,被告人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29名员工工资共计253489元。其后,被告人刘某未经破产程序私自转移该公司部分财产。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2月15日在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拖欠工资明细表,经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但被告人刘某仍拒不支付并逃匿。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且其亲属积极与员工协商并达成谅解协议,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责令其继续支付尚欠10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79096元。

行为人被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极易引发“讨薪”群体性事件或激发员工极端个人行为,催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大局,刘某拒不履行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义务且逃匿,其应受法律惩处。

(供稿人:陈伟扬练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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