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

阳江日报 2021-02-17 21:03

[摘要]一男子参与制造假冒伪劣卷烟

阳江日报讯(记者/梁驰 通讯员/潘俊杰 张天宇)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生产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男子牟某参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500多万元,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2月,张某(另案处理)为制造假香烟,雇请赖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设立生产假烟窝点,同年6月,赖某等人将制假窝点转移到阳春市永宁镇,并聘请被告人牟某担任生产假烟的技术师傅,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距离该生产窝点一两公里处均装有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且将制烟机器直接存放在厢式货车内,24小时开机生产假烟,生产的假烟装载至另一辆厢式货车运往广州交货。

2019年7月19日,专案组民警对上述涉案的生产窝点、仓库、租住屋同时开展抓捕收网行动。在该生产假烟窝点处查获烟丝4.39吨、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醋纤滤嘴棒202.86万支等一批制假材料工具及散装烟支,经阳江市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上述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鉴定,扣押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价值共为5086627.36元。

阳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5086627.3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法认定被告人牟某犯生产、销售(未遂)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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