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认为被冒名办理信用卡致纠纷

阳江日报 2021-01-20 09:02

[摘要]■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十九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其从未在G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但却收到G银行发来还款提示信息。投诉人到G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咨询相关情况,但该部门主任未给予合理解释,投诉人认为G银行擅自利用其个人信息开通信用卡业务属违规操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个人征信问题均由G银行承担,其要求该行为其注销该卡,并恢复其个人信用。

协会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将该投诉案件通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统转至G银行办理,要求该行认真核查并处理。经该行调查反馈,该信用卡纸质申请表为投诉人所填写并签字,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总行审核发卡,并于9月25日通过投诉人手机短信激活,该卡激活后一直未产生交易记录,截止到目前,该卡无任何消费产生,处于欠费状态,总共欠费135元,分别是年费80元、挂失费35元以及滞纳金20元。考虑投诉人目前无用卡意愿,且申请注销卡片,该行积极向总行信用卡中心申请,现已为投诉人解决相关问题。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投诉人和G银行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适格的合同双方主体,双方就信用卡申请事项签订的合同有投诉人签字确认的信用卡纸质申请表和手机激活短信等证据佐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案例启示

1.加大个人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个人征信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个人征信记录的认识,引导消费者主动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提高维护个人信用记录的意识和能力。

2.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机构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规范信用卡营销行为,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做到“亲访亲签”,证明材料齐备,从源头加强信用卡的风险防范。

3.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金融素养及金融知识水平。要树立契约意识,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要认识到义务与权力是相伴相生的,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尽可能避免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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