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动营销信用卡侵害个人信息
[摘要]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十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市民林某称自己收到G商业银行短信提示,询问是否办理该行信用卡。市民林某并未向该银行透露过这方面意向,为确保真实性,市民林某向该银行进行核实发现,该银行推出了“办理信用卡推荐”制度,市民林某姓名、手机号码信息被第三人推荐给该银行。虽然市民林某表示认识第三人,但是认为银行的做法侵害其个人信息安全,要求G银行给予合理的解释。
处理过程
该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该行确实是有“办理信用卡推荐”制度,市民林某的资料是被第三人推荐给该银行的。该银行与市民林某解释道歉,市民林某表示谅解。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对于本案来讲,G银行通过他人推荐的方式采集个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违反了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管理规定,市民林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保护个人金融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控机制,在保存、使用、对外提供客户信息和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内容,并不断强化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落实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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