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门诊特定病种从28个增至52个
[摘要]《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吴晓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办法》,全省统一执行,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从原有28个扩大到52个,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已将糖尿病、高血压等28个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统一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个,耐多药肺结核、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等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比原有范围增加了24个,包括省原规定纳入门特管理病种、国家谈判药品对应病种、地市普遍开展病种、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等相关病种。
《办法》提出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等10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办法》还明确了延伸门诊特定病种准入审核权限。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让参保人“少跑腿”。同时,延伸医保处方时限。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将门诊特定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此外,《办法》还将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扩大到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阳江市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实行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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