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会保护,政府不会买单
[摘要]如果有人拉你参与非法集资,千万记住——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今年6月,是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按照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部署,阳江市已于6月1日与全省同步启动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月系列活动。
经过近年来的持续宣传,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有了一定认识,防范有了一些方法,但非法集资行为远未绝迹,局部地方和部分时段甚至表现严重,对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地方金融秩序构成冲击。为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掀起高潮、取得实效,力求帮助群众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辨别能力,本专栏特采访市金融工作局,推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 本报记者/张志清
■ 通讯员/林春林
非法集资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今年的宣传月活动将聚焦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服务、虚拟货币、区块链、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和方式的宣传,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让老百姓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切实提高防范辨别能力,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心理预期。
之所以选择这些行业领域,是因为随着技术更新、金融创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人也会“蹭热点”,不断对其产品“改包装”“换马甲”,以达到迷惑群众的目的。
但是,不论犯罪分子怎样变换手段和包装,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不会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就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就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就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近年来,国家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对非法集资加大了打击力度,非法集资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已经十分明确。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因为打击力度加大,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参与非法集资的“击鼓传花”游戏,认为自己如果及时传给下家就能捞一笔,万一未及时脱手,有国家执法力量能为自己挽回损失。对此,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人特别强调,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到不正规理财公司做业务员也有风险
近年来,不少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的这一重危害已经受到群众的警惕,而另一重危害却未受到人们的重视,那就是不少人特别是刚毕业的求职青年,因误入从事非法集资的所谓投资理财公司,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令人十分痛心。
对此,市金融工作局相关人士提醒,年轻人求职一定要懂得一个常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未持牌的金融类企业不能进,这类企业许诺的待遇越高风险越大。
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经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居民如有理财需求,应当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金融工作局 阳江日报社合办
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市银行业协会 市保险行业协会
安信证券阳江安宁路营业部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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