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公司)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恒胜公司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所建设的584.7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63001B号)送达恒胜公司。因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恒胜公司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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