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田艳(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209207019;住址:湖南省南县华阁镇窑堡村第六村民小组):
你投资经营的养猪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污染防治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阳环春罚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规划与法制股(电话:0662-7729317)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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