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财产避债终陷入囹圄

阳江日报 2019-08-05 20:24

[摘要]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陈某本可以过着平常人的生活,却自作聪明,为逃避债务,恶意非法转移、变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近日,记者从江城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被江城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某焦化有限公司(下称:焦化公司)是2004年3月20日成立的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江市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起诉被告临汾市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公司)、被告焦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煤炭公司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焦化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5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并于5月27日查封焦化公司所有的一台捣固机。2009年11月13日,焦化公司向王某借款500万元,并以已经查封的捣固机等财物作为该借款的抵押。2010年7月19日,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焦化公司同意以抵押物变现后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09年8月10日,焦化公司与山西某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签订协议,焦化公司将该公司的产能转让给金属公司,金属公司则向焦化公司支付2760万元补充转让费。2009年8月14日,陈某要求金属公司将其中的1300万元转让费转入至其控制的赵某、张某、薛某三人账户内,后将上述1300万元转走。

煤炭公司起诉被告煤化公司、被告焦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焦化公司应承担还款1796730元及利息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判决生效后,焦化公司拒不履行其支付义务,煤炭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向江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被告焦化公司相关财产,由于被告焦化公司转移、变卖相关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3年3月27日,该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9月1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焦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转移、变卖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江城法院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6件。今年上半年,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2件,共对497人进行司法拘留,送入拘留所27人,严惩拒执行为,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邓贤志 谭丹红 刘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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