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半途停工 业主有苦难言

阳江日报 2019-07-12 12:01

本报讯(记者/谭兴孚 见习记者/张少飞)近日,市民何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称正在装修的新房半途遭到停工,装修公司要求缴纳第三阶段工程款后才会继续开工,但何先生认为第三阶段工程尚未完成,拒绝支付。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7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何先生正在装修的新房。“我的房子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装修,按照合同约定总实际施工天数是146个工作日,除去中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大概是在8月上旬完成施工,本来赶着入伙的,现在被装修公司停工了。”何先生无奈地说,他是去年买的新房,通过老婆的同学找到江城区大力装饰设计中心(家装E站阳江站)进行装修。按照合同应该是在瓦工工程完工后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但是现在大厅吊顶电线、背景瓷砖、楼梯瓷砖都未完成,全屋4个厕所的马桶、卫浴,5个房间门也还没安装。之后,何先生带记者来到二楼阳台,指出地面瓷砖有一处明显的空鼓情况。何先生表示,因为存在上述问题,他拒绝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之后,装修公司以何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为由停工了。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江城区大力装饰设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称负责人正在休假,不便联系,并表示他们的施工是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的,像厕所马桶、卫浴为避免装修过程中损坏都是最后安装,情况他们会向负责人反映。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会有人员与记者联系。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联系上与何先生签订合同的工程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在休假,对于何先生房屋装修问题,他表示不知道。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未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

何先生表示,装修公司停工后,他多次找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该公司却一直消极处理,甚至多次找该工程负责人都表示在休假。原本想在今年中秋节前完成装修搬进新家,没想到装修中途遇到这种事,装修公司停工并回避问题让他很无奈。

为此,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达照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上述情况,何先生可以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何先生装修的新家成了“半拉子”工程。谭兴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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