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无端少了5.78平方米
本报讯(记者/谭兴孚)近日,市区德信华城小区业主敖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称他购买的该小区一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了5.78平方米。
敖先生表示,2013年4月20日,他购得德信华城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该房的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同时另付给开发商办证费43980元。2018年9月29日,开发商为敖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敖先生发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了5.78平方米。敖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办证费和补还5.78平方米的购房款,但一直未获退款。无奈之下,敖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48.69平方米,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2.91平方米,就其中的面积差异5.78平方米,法院对敖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27842.5元(5.78平方米×4817.04元/平方米)予以支持。
敖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办证费43980元,开发商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共支出了24108.83元。敖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剩余办证费19871.17元,法院也予以支持。
4月17日,法院判决开发商十日内退还上述款项给敖先生。但截至5月7日,开发商仍未退款给敖先生。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面积误差在什么范围内算是合理的呢?
为此,记者咨询了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陈达照律师。陈达照表示,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专门条款约定。业主可根据该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确存在开发商需退还面积差异部分购房款,且开发商拒绝退还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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