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清算组 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清算组 公 告
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各债权人: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2日、17日分别作出(2018)粤17清申1号、(2018)粤17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粤17强清1、2号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指定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欧建华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11日前,向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623号四楼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29500;联系人:周文靖18318623500、张运泽13018512668;办公电话:0662-328599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广东省阳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阳春市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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