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乘人员均被判罚
[摘要]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说法
当前正值客运高峰,个别客车运营者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不顾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抱着侥幸的心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乘客,结果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阳东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包括司机和乘务员在内的三名司乘人员均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案情回放
严重超员危险
驾驶被现场查获
林某、徐某、吴某受雇在某大型卧铺客车上工作,其中林某未取得大型客车牌照,徐某是乘务员。
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林某无证驾驶该车从广东深圳出发往广西博白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长安时,徐某上车做跟车乘务员,负责售票、安排乘客座位等工作。行驶至东莞虎门时,林某将车交由吴某驾驶。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行驶至325国道阳东区合山镇路段时,被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43人,实载64人,超员21人(包括1名免票儿童),超员人数超过核载人数48.8%。
法院判决
三被告被判处
拘役和罚金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徐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三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三被告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法官说法
案件判决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义
办案法官指出,接近年尾,客流量猛增,车流增多,突发情况也多发,也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故此更应该注意交通安全。客车运营者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履行好客运合同义务,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能保护好客车运营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客车司机和乘务员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乘客安全也为自身安全着想,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乘客也可以对客车运营者、司机、乘务员进行监督,切不可贪小便宜或者为了赶时间,搭载超员客车,以免损害到自身权益。
在本案中,三被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乘客人数严重超过核载人数,超载乘客坐在没有固定座椅的过道上,安全系数为零。被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在车流大、速度快的高速公路上驾驶超载大客车,而且林某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资质,不仅对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道路上其他通行者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徐某是车上乘务员,明知车上乘客已超员,不但没有阻止,仍继续放任乘客上车,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驾驶路况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也表示认罪服法。本案裁判贯彻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
法理简析
严重超员超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危险。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最初只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纳入该罪的范围。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还特别规定,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在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划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一直以来,有些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的车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交通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严重超员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其保护的为校车、旅客运输车辆内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据相关数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有1946起,死亡1289人;校车、营运客车因超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基于这样的现状,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张露雯 陈云苏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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