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公告书

阳江日报 2018-11-17 01:04

阳江市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西路8号中洲建华花园所建设的临时售楼部在2016年8月28日已纳入省住建厅核实下发的2016年第一期城乡规划建设遥感违法图斑范围。经调查,该建(构)筑物建于2015年5月。经市住建局认定,该建(构)筑物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阳江市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7〕12040B号),已于2017年9月28日送达该公司,要求该公司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西路8号中洲建华花园所建设的833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因阳江市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没有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市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构)筑物的批复》(阳府复〔2018〕79号),现公告督促阳江市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西路8号中洲建华花园所建设的833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搬离,我局将依法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九时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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