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章不再“万能” 粤为城乡社区减负,对村(居)委会职责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南方日报 2018-10-19 06:41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见习记者/汪祥波)“明明白白”“清清楚楚”——18日,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对岸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梁鼓劲如是评价刚拿到手的“工作清单”。

这份“工作清单”是广东省民政厅新近印发的《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下称《目录》)。《目录》厘清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制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其中,村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44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66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19项;居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32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59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19项。

特别引起梁鼓劲关注的是,《目录》明确了村(居)委会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规定村(居)委会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也规定村(居)委会大门除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外,不挂其他牌子。

记者查阅《目录》看到,“负面清单”还列举了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的50多种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失业证明、各项遗失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各类收入证明、孤寡老人证明等。

“村(居)委会公章往往被调侃为"万能公章"。经常有居民过来开证明,种类更是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是村(居)委会无法证明的。不给开,显得不近人情;开了,又怕开错。现在有章可循,终于不用再为开证明"扯皮"了。”梁鼓劲说。

省人大代表邱文荣表示,《目录》不仅为城乡社区减了负,而且强调村(居)委会必须承担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这将进一步激发村(居)委会的活力,使其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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