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保险平台被告上法庭
[摘要]网约车取消订单后发生事故身亡
利用互联网运营的滴滴打车等网约车平台,改变了传统的打车模式,其中也发生了不少的法律纠纷。最近,阳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滴滴打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乘车后又取消订单,后出现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一起事故
致两死引发诉讼
2018年4月4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李某、何某和陈某,沿着罗阳高速公路往阳江方向行驶。当时,刘某上车后取消了网约车订单。当天2时30分左右,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由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刘某当场死亡,李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其余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某和朱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某保险公司B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司乘人员座位险等保险。事后,刘某和李某的家属分别将杨某、朱某、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某保险公司B分公司、“滴滴出行”所有人某桔公司、经营者某达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B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被告朱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桔公司、某达公司对剩下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机保险公司赔偿司机还被判刑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应否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问题,被告辩称的理由,一是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起诉的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属于合同纠纷;二是被告杨某从事滴滴出行,属于出租性质,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即被告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被告杨某因有事要回家通过网络约车平台发布信息,邀约同行者并收取一定乘车费用,即使是在无人搭乘的情况下,杨某亦会按原路线行驶车辆,并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杨某是用该投保的车辆专职从事出租车业务,因而亦不构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的辩称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关于被告某桔公司、某达公司是否应与被告杨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某桔公司辩称,其是滴滴出行软件的设计开发者,并非事故发生时顺风车业务的运营主体。被告某达公司运营顺风车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法院经审查,如前所述,刘某搭乘被告杨某的顺风车的订单形成过程中,被告某达公司的网络约车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由发布意向人杨某与乘车人自行匹配搭乘,匹配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被告某达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况且,刘某上车后取消订单,如果安全到达目的地,刘某等人的乘车费用也不会通过网络平台支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某桔公司、某达公司与被告杨某连带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两原告家属经济损失共200多万元;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10000元;某保险公司B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阳春市检察院就本次事故对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行为
办案法官指出,通过网络平台约车,订单支付成功后平台会收取信息服务费,这也给司机及乘客一份保障。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网络平台、司机及乘客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司机用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时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否则,若车主将私家车用于提供网约车服务,原则上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黎璐诗文刘小婷
新闻推荐
我市举办中小学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暨首届幼儿园园长德育能力大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