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出现短款案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一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5时20分在银行A营业厅自动柜员机取款三次,每次均为5000元,共取款15000元。取款后立即到银行B营业厅准备存入10000元,但银行B工作人员清点数为8600元,相差1400元。投诉人称其在过程中没有到过任何地方,其认为是银行A的过失。2018年5月4日下午到银行A投诉,5月6日银行A回复称经查询并非银行A责任。
投诉人称若银行多给钱客户,即便客户离开了银行,银行亦要追讨;而客户少取钱,却存在拿不回来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这是霸王潜规则,不合理。
投诉人要求银行A返回其1400元。
处理过程
银行A接到投诉后,于2018年5月4日11时12分发起清机,清出尾箱金额与系统记载金额账实相符,未发现长短款情况。
经查该银行A A07 (设备号558)柜员机交易流水,2018年5月3日15时20分至15时29分投诉人在柜员机总共操作5笔交易,其中前三笔从卡号为621700322000****551借记卡中取款各5000元,合计15000元,后两笔存入信用卡53245020*******9共8900元。
经查银行A A07(设备号558)柜员机冠字号码记录,投诉人持621700322000****551银行卡于15:20:46(流水号420097)第一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于15:21:32(流水号420098)第二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于15:22:30(流水号4200100)第三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上述三次交易成功后,投诉人于15:23:19退卡。
经查银行A04通道录像显示,投诉人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5:20-15:28在银行A A07柜员机取款,与柜员机交易流水记录一致,未发现投诉人有遗留银行卡或钞币的情况。
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投诉人于15:23:34在同一柜员机使用53245020*******9信用卡在该行柜员机存款,于15:26:16(流水号420107)投诉人确认存入7900元,冠字号共79个,其中9个冠字号与第一笔取款相符,19个冠字号与第三笔取款相符。投诉人于15:26:58发起该卡第二次存款,于15:28:23(流水号420112)确认1000元存款成功,冠字号共10个,其中2个与第一笔取款冠字号码相符。
为检验该柜员机使用性能是否正常,银行A处于2018年5月6日提请柜员机维护商技术人员赖成龙检查柜员机性能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投诉人当日在银行A柜员机上成功取款15000元又分两次存入8900元,而非投诉人所描述 “取款后立即到银行B营业厅准备存入10000元”。
银行A非常重视客户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细致的核实工作,从柜员机清机核对长短款、提取投诉人取款冠字号到查看投诉人当日取款录像,证明该行不存在银行侵吞投诉人资金的情况。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投诉人要求该行返还1400元现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自己印象所述。由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均由银行持有,根据公平原则,银行较消费者处于强势地位,该行对ATM的存款金额负有较投诉人更多的举证责任。银行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证实ATM吐钞正常,并未出现短款现象。
案例启示
据了解,虽然ATM吞钞、短款事件是低概率事件,但各地类似的由于ATM故障导致该类事件并不少见。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金融消费者在自助存取款时,在摄像头前清点存款数额,即便产生类似纠纷,查看监控时也能更方便核实;银行方面要进一步提高ATM自身运行安全,重视ATM环境安全并做好提示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ATM标准和机器年检等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证据或者公知的事实加以运用,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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