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蛤蚧泡酒被判刑
[摘要]一男子严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以案说法
张某非法收购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蛤蚧,被查获归案一审被判刑后,以只是为了调理身体才购买蛤蚧用于泡酒,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实施非法收购为借口,上诉请求减轻处罚,结果败诉。
■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符丽云 刘小婷
案情回放
购买120只蛤蚧
托运到阳江被查
张某于2017年5月26日至28 日,分三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国贸市场向越南籍人员共购买了 120 只活蛤蚧,用泡沫箱包装好,由其儿子在广西某市区路段通过过往客车寄回阳江市。该客车途经沈海高速白沙路段时被阳江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拦截,负责检查的边防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张某所购买的120只活蛤蚧。
经鉴定,涉案的120只蛤蚧均为爬行纲有鳞目壁虎科大壁虎(俗称蛤蚧),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批蛤蚧事后被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6月8日,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张某进行传唤,张某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收购蛤蚧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因其自首及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辩称其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实施非法收购蛤蚧,是为了调理身体才购买蛤蚧用于泡酒,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达120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已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办案法官指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资源,而且触犯法律。此类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蛤蚧是爬行纲有鳞目壁虎科大壁虎的俗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大壁虎10只即构成情节严重标准,20只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本案上诉人非法收购大壁虎120只,严重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已达到法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因上诉人具有自首等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虽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行动,但唯守法方能促执法,和谐的人与自然共处环境,还须我们每位公民去共同营造和维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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