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摘要]“最终解释权”成商家免责挡箭牌?市工商部门表示—
本报讯(记者/李柳枝 通讯员/谭楚钰)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家会通过各种方式声称对某些经营行为,尤其是促销优惠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作为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的挡箭牌,从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对此,市工商部门表示,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消费者一旦发现类似霸王条款可进行投诉。
商家最终解释权泛滥成灾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部门获悉,近年来,阳江市工商部门暂未接到过因商家声称“保留最终解释权”而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案件。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商家向顾客出售或者发送的代金券、优惠卡、VIP卡上声称对某些经营行为拥有“最终解释权”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市区某连锁糕饼店向顾客发售的VIP金惠卡背面,有一行小字清楚地写着“本饼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店对本卡的使用程序和要求拥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解释权。”另一家同为糕饼店的VIP贵宾卡,同样声称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不过表述得更为详尽。“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本票的解释权归某商家”“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修正权、解释权及终止权”……记者调查了解到,类似的“最终解释权”比比皆是,商家涉及服装、餐饮、娱乐、书店等多种行业。
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无效
市工商部门明确表示,商家单方面作出类似“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市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遭遇“最终解释权”纠纷时,应保留证据,及时向12345投诉举报平台、12315互联网平台或直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权。消费者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悉,阳江市工商部门每年都开展有关旅游市场、通信行业、房地产等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今年,阳江市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汽车销售、房地产、电信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车辆32台次,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15家,房地产企业8家,电信企业3家,集中规范了一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不公平合同式条款。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强化了汽车销售、房地产、电信行业的合同监管,营造了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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