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阳江日报 2018-08-02 13:19

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债务人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7)粤17破申4号、(2018)粤17破申1号、(2018)粤17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对上述三个案件合并重整,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19日前,向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一路23号;邮政编码:529500;联系人:闫克红18675701366、叶展鹏13925461521;办公电话:1336032532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九时在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38号景湖大酒店旅业11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参加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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