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4963元
[摘要]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工资基数
本报讯(记者/简梅芳)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起,阳江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各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均有调整,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阳江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63元,与上一年度相比上升了443元。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本次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中,除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有所下降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均有所上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参保人取得的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其上下限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规定,执行的上限为20004元,下限为2692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阳江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63元,相比上一年度上升了443元。
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费基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价。
去年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阳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20元的60%,即2712元。此次调整后,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对外公布的阳江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规定,目前阳江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同时,本月起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实行浮动费率,在原有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缴费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0.6至1之间浮动,企业缴费费率最高可降四成,有效期5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去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用人单位上月(本月)职工取得的平均收入低于阳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阳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20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为基数计算。此次调整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阳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阳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可以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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