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售卖个人信息获刑九个月
[摘要]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逐不法利益,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大肆倒卖。这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并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例中的被告人陶某为牟利,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550多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
回放
网上大肆倒卖
个人信息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陶某通过互联网向上线“康师傅”(身份不明)等人购得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下线黄某等人出售涉及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信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在缴获被告人电脑、手机中提取的信息显示,被告人与下线联系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共550多条,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售卖每条信息价格从30元到300元不等计算,被告人获利约2万元。据此,认定被告人陶某通过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获利约2万元。
法院
判决
终审维持原判量刑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陶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时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一般表现为牟利,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本案中,陶某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将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售卖,数量达550多条,牟利约2万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和主体,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一、二审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陶某处以上述刑罚是正确的。
■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冯秀珠
■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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