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能互查对方信用报告?

阳江日报 2018-06-2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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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市民李某前往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的征信窗口,要求查询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不料,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其配偶的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证明。对此,李某大为不解,合法夫妻还不能随意查对方的信用报告了?

6月,正值全国统一进行的征信宣传月,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结合上述案例,就《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你前面举的市民李某的例子里,李某为何不能查询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答:不是不能查询,而是不能随意查询。依据《条例》的规定,采集、查询个人信息都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也就是说,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条例》还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问:《条例》是何时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是2013年3月15日颁布的,这是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其内容可以用一条主线来串接,那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异议、投诉和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问:当我们查询信用报告时,往往感激有一个强大的征信机构,但面对自己的信息被采集时,又存在一种担心,怕太多信息被采集进而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请问,如何消除这种担心?

答:征信机构不会采集个人的所有信息。《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问:最近几年,人们才开始重视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所以很多人都已经因疏忽大意而产生了个人不良信息。请问,这种信息记录会不会永久保存,导致自己一生都背负一个包袱?

答:这样的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问:很多人还有一种担心,就是不知道征信机构采集了自己的哪些信息,怀疑采集并录入了错误的信息,或者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某些不当的用途。请问,作为信息主体,广大市民有什么渠道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请广大市民放心,大家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所以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条例》为信息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这些都是我们的信用信息的相关方,如果他们侵犯我们作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查询、出售和泄漏信息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由征信业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张志清

通讯员/梁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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