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犯买卖身份证件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加速推广,电商行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对电子商务和其从业人员进行规制,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近日,江城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电商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梁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梁某从事电商行业,因违规“刷单”而被电商平台封号。梁某为了能继续经营,遂决定在互联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再以购得的身份证件重新在电商平台办理账号。2017年3月,梁某以500元左右的价格在互联网上购得董某被盗的居民身份证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卡、U盾和 SIM卡套。后梁某欲以董某的居民身份证注册新账号,但因未能通过平台验证系统验证而放弃注册。2017年10月30日,民警根据线报抓获梁某,并扣押了其持有的董某的居民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汝雅梁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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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