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销售问题二手车构成欺诈

阳江日报 2018-06-15 10:42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发展,新车不断推出,消费者旧车换新车的频率加快,旧车不断增多,二手车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与二手车交易有关的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

案情回顾

买到事故车,买家起诉车行欺诈

2017年4月13日,陈某与某二手车行签订《转让协议》,以6.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双方交易时车辆的里程表显示读数为128757公里。陈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在高速行驶时车身不稳定,遂向某二手车行的销售人员反映情况。之后,陈某驾驶车辆到4S店进行检修时发现,生产厂家的经销商智能管理平台显示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车辆行驶里程已经达到180618公里,而且车辆检测总结论显示故障:本车是事故造成前后左右大梁变形(未修复完成)。

陈某为此向工商部门投诉,因协调无果,陈某遂以某二手车行构成欺诈为由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二手车行退还购车款6.78万元,并三倍赔偿20.34万元。二手车行辩称,涉案车辆是车行从原车主处购买而来,车行在购买该车时里程表读数为128757公里。鉴于该车的使用年限、磨损程度及现状等,车行认为该里程数是正常的,因此未考虑原车主有更改里程表的行为。陈某购买涉案车辆前,车行也如实告知该车曾发生过磕碰,有过更换仪表台等维修记录,并未对陈某作任何隐瞒,陈某对此也是清楚理解的。

一审判决

车行构成欺诈,按其获利三倍赔偿损失

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本案中,某二手车行作为卖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二手车买方提供车辆使用真实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差异是二手车价格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某二手车行虽主张陈某在购买车辆前已对车辆进行了查看、试驾,并在交付使用无问题后交付了购车尾款,但不能排除其存在欺诈故意的可能,故应认定某二手车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并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是否与其签订购车合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现陈某要求某二手车行返还购车款6.78万元,应予支持;同时,陈某亦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某二手车行。关于陈某请求按照车辆价款三倍赔偿损失的问题,综合本案案情,应以某二手车行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陈某的损失为宜。某二手车行于庭审中自认其以4.7万元的价格从原车主处购买涉案车辆,又以6.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但期间车行因需对车辆的内饰进行修复,承担了一半修复费用550元,故其获利数额为20250元,按三倍计算某二手车行赔偿陈某的损失为60750元。对陈某诉请超出该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陈某、某二手车行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车行按购车价三倍赔偿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二手车行明知涉案车辆的里程数未经核实仍然将车辆销售给陈某,构成欺诈故意。某二手车行将涉案车辆销售给陈某时里程表读数为128757公里,从本案证据反映,涉案车辆于2016年7月11日被原车主送至4S店维修,当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为180678公里,两个里程相差51921公里之多,足以使陈某对涉案车辆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某二手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

某二手车行的欺诈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致使陈某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陈某与某二手车行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予解除。协议解除后,某二手车行应返还购车款6.78万元给陈某,陈某亦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某二手车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某二手车行应按陈某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三倍对陈某进行赔偿,即某二手车行应赔偿陈某20.34万元。

法官说法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构成欺诈

办案法官指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也可构成欺诈。在上述案件中,根据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即二手车行有义务核实销售车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假如二手车行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话,可认定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构成欺诈。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叶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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