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砸士多店被拘留

韶关日报 2021-05-24 09:33

本报讯翁源一男子好了伤疤忘了疼,自己前科累累,不思悔改,借着酒劲,怒砸士多店,后果毋庸置疑被拘留处罚。

5月6日20时许,翁源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士多店有人醉酒闹事。接到报警后,民警火速出警赶往事发地。民警到达后发现士多店一片狼藉,玻璃碎片散落一地。现场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口出狂言,看到民警后继续朝着士多店玻璃门狠踹一脚。民警见状立即予以制止,现场了解情况后,及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男子黄某系翁源人,2000年至2016年期间曾因抢劫、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刑入狱。出狱后本以为能洗心革面,不曾想黄某劣性难改,经常喝酒赌博、惹是生非。调查发现,当晚黄某与朋友喝醉酒后,去到一士多店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黄某与店主父亲发生口角,双方越吵越烈,火药味十足。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的黄某随手拿起一张凳子狠狠砸在麻将桌上。见到如此情形,在场人员立即拉开黄某,劝其早点回家睡觉,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朋友拉黄某出门时,黄某越想越来气,觉得自己丢了脸面,于是奋力挣脱,回头一拳打在士多店的玻璃门上,玻璃瞬间化为碎片,散落一地。此时酒劲上头的黄某还觉得不过瘾,继续乱打乱踢。待到民警到场后,黄某不但没有收敛,还当着民警的面继续猛踢已经变形的门框,嚣张至极。

酒醒后,黄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目前,黄某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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