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韶关日报 2021-04-30 08:56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高某入职翁源某家具厂任总经理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年薪为20万元。

因不满该家具厂拖欠工资,高某于2020年3月31日提出辞职,并于同年4月、5月先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至法院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家具厂向其支付所拖欠的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高某提供了家具厂此前向其出具的工资结算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具厂拖欠其工资这一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诉请家具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家具厂依法应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高某与家具厂自2020年3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家具厂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但实则不然。正如本案所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如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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