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消费维权案例经验做法被省通报表扬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发出通报,对包括韶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某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在内的9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
某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发生在2018年3月12日,消费者胡女士向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称,她支付148800元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台广汽三菱劲炫,当时签合同时,合同内容中明确注明了购买车辆的车架号。但同年3月5日胡女士前往该店提车,开了两天后发现该车的车架号和合同注明的不相符,于是其要求该店更换当时说好的车,但工作人员称胡女士已经开过的车不能退不能换。胡女士认为该店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该店全额退款,并找到有关部门帮忙协调处理。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市市场监管局(原韶关市工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经调解分歧仍然较大,某汽车4S店明确表示公司不予退款,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某汽车4S店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该违法行为已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根据某汽车4S店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4S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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