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被隔离 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韶关日报 2021-04-30 09:06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自2007年3月16日入职被告韶关某工业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从该公司离职。2020年4月20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该时间距离原告王某离职已超过一年,其仲裁请求遭驳回。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工作证明》《酒店客房租赁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王某从上述工业公司离职后,入职东莞某酒店任服务员,该酒店自2020年2月6日至4月13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被政府征用,员工不得外出,王某因故无法在离职后一年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工业公司确认王某于2019年2月15日从其处离职,仲裁时效应自该日起算一年。但在2020年2月6日至4月13日期间,王某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得外出酒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仲裁时效发生中止,并应从2020年4月14日起继续计算。

王某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在扣除中止期间后未超出一年,故本案未超出仲裁时效。据此,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决确认王某与该工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典型意义: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明确,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正如本案,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劳动者接受隔离、坚守岗位,无法前往劳动部门、人民法院主张自身权利。对此,法院依法确认劳动仲裁时效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有助劳动者安心坚守防疫岗位,予疫情防控、劳动者权益保护以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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