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防疫要求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陈某系仁化县某电力公司员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颁布系列防控措施与政策。但陈某从他乡返韶返岗,却未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不仅未及时告知其与从高风险地区返粤的亲戚有无密切接触等情况,还在明知单位已安排其隔离的情况下,不遵守公司的隔离安排,未经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厂区。
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给公司员工造成恐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据此向陈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陈某不服,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并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根据政府部门的防控措施要求安排陈某进行隔离,也属于对陈某的工作安排。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严守疫情防控要求是每一位劳动者、乃至每一位公民所应尽的义务,陈某却未听从公司的隔离安排,也未及时告知其与从高风险地区返粤的亲戚有无密切接触等情况,其行为虽未导致实质性后果,但并不能因此淡化其不按要求进行隔离等行为的严重性。
根据广东省高院、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电力公司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因应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要求,劳动者理应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公司管理,自觉履行报告、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疫义务,避免给疫情防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这样做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公司、他人人身安全负责。如执意违背防疫要求,劳动者需就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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