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那些事儿,你都了解吗?
随着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越来越频繁,对社保转移业务的办理需求也越来越多。那么,如果遇到跨市、跨省就业,你的社保应该怎么办?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很多市民对这些问题存疑,为此,笔者特意走访市人社局,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保转移小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
参保人因工作关系,需要跨省流动就业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或“掌上12333”实名认证后,全流程线上办;或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目前社保关系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关于办理省内转移的问题,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省内跨统筹区流通前,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关于办理跨省转移的问题,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转移
如果属于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到韶关市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携参保缴费凭证到目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即可。如属于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参保人可携原参保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到目前在韶关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即可。
城乡居保转移
需要办理城乡居保关系制度内转出的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省内跨市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入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有原户籍地负责其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需要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转入申请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系转移和基金划转,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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