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儿为何状告父亲?
基本案情:
小睿是阿远与阿艳的婚生女儿。2020年10月,阿艳与阿远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小睿由母亲阿艳抚养。2020年9月,阿远所在的仁化县某村小组按户籍人口进行村集体分红,由于小睿的户籍仍挂在阿远户籍名下,因此分得村集体收益分配款6000元,阿远作为户主代为领取。此后,阿远未将该款交给小睿的抚养人。阿艳多次催讨均无结果。于是,小睿母亲阿艳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阿远返还分红款6000元。
法庭上,阿远承认领取了女儿的分红款6000元,辩解说该款已用于偿还原告与其共同生活时的开支所借款项。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小睿的应得财产利益遭受损失,阿远是小睿遭受损失而获利的对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阿远已获得利益。小睿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小睿由其母亲阿艳抚养,则阿远失去了替未成年子女保管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小睿要求阿远返还村小组分给其的分红款6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至于阿远辩称该分红款是用于与阿艳还未离婚时的家庭生活开支,但阿远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对小睿的抚养是阿远应尽的义务,不能将属于小睿的财产与阿远应尽的义务相冲抵,故阿远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仁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阿远返还小睿村集体收益分配款6000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这样一份判决,判令父亲返还女儿村集体收益分配款6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阿远不得处分小睿的财产。阿远作为小睿的抚养义务人,对于小睿的生活开支,其本身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家庭生活开支不应由小睿的财产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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