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00元实际到账43500元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有借条就一定能“拿到”钱吗?这可不一定。在南雄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强(化名)持有三张借条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这究竟为何呢?
基本案情:
原告刘强向南雄法院起诉被告林伟(化名),缘由是:林伟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3次向刘强借钱,3次共借款1250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刘强催林伟还款,林伟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清所有借款。因此刘强将林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林伟偿还刘强3次借款本金125000元以及按借条约定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庭审中,被告林伟解释这三张借条的由来,第三张借条是因为第一次借条的借期届满,刘强要求林伟重新补写一张借条,实则没有发生资金交易,两张借条属于同一笔借款,实际林伟只借了刘强两笔借款,即2018年8月6日的第一笔和2018年9月29日的第二笔;林伟表示实际借款与借条金额并不相符,利息并没有写明。另外,这两笔借款都是刘强先写借条给林伟,《借条》和《收条》都是刘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版本。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抒己见。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29日的两张《借条》内容可见,《借条》中注明借款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现金交付,但根据林伟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8月6日和2018年9月29日的借款,均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转至林伟的账户,并非一次性现金交付。
根据林伟提供相关证据显示,林伟第一次借款收到刘强通过银行转账金额为43500元(相差6500元)、第二次借款收到刘强通过银行转账金额为21750元(相差3250元)。两笔借款的差额部分均占据“借条”中出借金额的13%,这差额部分恰恰印证了林伟抗辩刘强在出借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意见相一致。对此,法院认定第一次“借条”的借款本金为43500元、第二次“借条”的借款本金为21750元。
林伟在庭审时抗辩第三次借款50000元未实际发生,并向法院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法院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林伟第三次出具给刘强的“借条”和“收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此案告诫大家,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需注意借条内容与借款事实表述完整一致,约定的借贷利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时,既要注意风险防范,仔细核对借条内容是否表述合法合理,又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还款能力合理借款,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提示广大市民,要树立诚信为本的信念,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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