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二维码覆盖商家收款码行窃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韶关日报 2020-10-24 06:12

本报讯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大部分商家会在店内贴上用于收款的二维码贴纸,顾客不用携带现金,便可支付钱款购买货物。让人想不到的是,便捷的电子支付方式,竟然成了不法分子“赚钱”的捷径。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罗某是韶关人,2014年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一次他与朋友一起吃夜宵的时候,听说扫二维码可以付款,他就突然间“开窍”,想把自己的收款二维码覆盖到商家的二维码上,把收款占为己有。2019年6月至7月期间,罗某网购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后,伙同尹某(另案处理)从广东省南雄市出发,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广东省仁化县以及江西省上犹县等地,他们晚上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张贴在摊主收款微信二维码上,以便次日摊主经营收款的时候盗窃货款;在盗窃货款的同时,二人还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告人罗某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实施盗窃共计50次,盗窃金额共计1667.5元;盗窃摩托车共计7辆,其中5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经鉴定总价为21206.42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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