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前妻改嫁拒付孩子抚养费法院:改嫁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无必然联系

韶关日报 2020-10-17 08:49

本报讯男子因前妻再婚拒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变更抚养权,此举是否合理?近日,新丰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来,王丽与李文(均为化名)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7月生育浩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于2018年2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浩浩由王丽抚养,李文每个月向王丽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孩的教育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等内容。

离婚后,李文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8月,从2018年9月起至今没有支付抚养费给王丽。

2020年6月4日,浩浩诉至新丰法院请求判令李文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3000元,并从2020年8月起按协议约定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王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受理该案后,新丰法院家事团队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李文表示同意支付拖欠的23000元抚养费,但拒不支付2020年8月起的抚养费,并要求变更抚养权。

“我可以支付拖欠的23000元抚养费给她,但是我不同意支付2020年8月起的抚养费。因为在离

婚时,我们曾约定王丽不改嫁,所以我才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给她,如今她已经再婚,我要求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我。”李文表示。

“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离婚的时候我没有说过再婚的话就将小孩交由李文抚养,而且浩浩一直和我生活,他都已经习惯了和我在一起。”王丽说。

因双方对抚养费和抚养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李文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法院遂先后开庭审理了抚养费纠纷案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庭上,法官充分听取了浩浩的意见。浩浩表示,自己一直和妈妈生活,今后愿意一直继续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文与王丽在离婚时的协议合法有效,李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王丽要求李文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3000元及从

2020年8月起,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亦符合本县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予以支持。此外,法院认为王丽改嫁与李文支付抚养费之间无必然联系,且并无证据证明王丽改嫁他人的行为损害了浩浩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故李文不应以王丽改嫁为由拒付小孩抚养费。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李文以王丽改嫁为由要求变更浩浩的抚养关系,因李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丽抚养浩浩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情形,李文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且浩浩一直随王丽生活,在新丰县县城读书,已经习惯了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为了浩浩的健康成长,并在征求浩浩意见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离婚时约定的内容,即由王丽抚养浩浩较为合适。通讯员黄苏静王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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