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写下欠条后不还钱?法院判决:还钱!
【案例】
龙某于2017年2月入职乳源某公司担任办公室助理职务,双方约定月工资2800元。从2017年6月起,公司因经营困难,一直拖欠龙某工资,12月,龙某离职,此后一直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未果。2018年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向龙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了该公司欠龙某2017年6-12月工资14262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公司未按期偿还。龙某将公司和马某诉至乳源法院,起诉后,马某答应偿还,龙某撤诉。此后公司及马某均未偿还,龙某再次将马某诉至乳源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马某支付拖欠工资14262元。
【评析】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写下《欠条》后依然不偿还,员工该如何维权?乳源法院给出了答案。
首先,单位拖欠工资写下欠条,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后者则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适用处理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其次,单位写下欠条后不偿还欠款的,员工可向法院起诉维权。《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再者,除起诉外,员工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案中,公司因拖欠龙某工资,双方协商一致后公司写下欠条,合同成立,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违反法律规定,乳源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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