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私售他人房屋乳源女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处10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看中房子后,朱某等10人向出售人邓某萍缴付购房款。但让朱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钱交了,房子却迟迟没交付,而把房子卖给他们的邓某萍,实际上对所售出的房屋并没有处分权。近日,乳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早在2017年3、4月,被告人邓某萍了解到,乳源某旅游新村的项目投资商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投资。于是,邓某萍欲与韶关和广州的投资商进行合作,承接上述旅游新村项目,但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议。
2017年年底开始,邓某萍对该项目内的回迁安置房打起了歪主意,在未签订项目承接合同、未取得项目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项目内回迁安置房出售给被害人朱某等10人,收取朱某等人的购房款共计170.2万元,并将所收取购房款用于偿还自己的私人债务。
因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也未获得房产所有权人的授权,邓某萍无法履行向朱某等10人交付房屋的约定,也没能力退还上述被害人的购房款。2018年6、7月,为完成交付,邓某萍擅自更换了上述回迁安置房房门的锁芯,取得房屋钥匙,再将钥匙交给各被害人,隐瞒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同年8月,邓某萍又以置换另一小区的商品房需补交车位款为由,向上述购房人中的4人收取了车位款共计5.6万元。
2019年2月至5月间,邓某萍通过微信转账向购房者退还了1.7万元。后朱某等人因邓某萍迟迟未能交付房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乳源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乳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采取换锁等方式虚构其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与他人签订房屋订购协议,骗取他人购房款共计17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萍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邓某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某等经济损失共计1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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