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担责20%

韶关日报 2020-08-22 08:39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司机私开公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仁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是仁化县某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9月10日,某单位指派吴某进行办公室搬迁工作,但是下午4时左右,吴某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的货车到仁化县某小学附近办私事,当吴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仁化县中心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方向直行、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支付罗某住院期间医疗费21515.59元及另支付罗某2万元。2020年3月,罗某将吴某、某单位、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43684.74元。

吴某无证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吴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与其履行职务无关,损害后果应由吴某个人承担,单位不该担责。”某单位答辩道。

而受害人罗某认为,某单位与吴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当日,某单位指派吴某进行办公室搬迁工作,事故发生时间是下午4时,属于上班时间,因此吴某属于职务行为,应与某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由于吴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我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为12万元;其中医疗费1万元、伤亡赔偿金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对于保险限额内赔付的费用,该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无证驾驶,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又因为吴某驾驶证被扣留、停止使用状态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根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还认定,吴某开车到仁化县某小学附近办私事,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某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案情,某单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仁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119750元,某单位赔偿罗某3934.74元。

法官说法:

首先,从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区分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用单位车辆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非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从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仁化县某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让驾驶证已被暂扣的吴某私自开车外出,应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建议,首先,配备公车的单位需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其次,按照严格流程招聘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司机;再次,加强对司机交通法规及车辆使用制度的培训考核;最后,可以建立奖励制度,提高司机对守法、遵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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