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从6月起发放高温津贴连发5个月,每人每月150元

韶关日报 2020-07-20 09:04

建筑工人在烈日下施工。侯海霞 摄环卫工人在烈日下工作。 侯海霞 摄

连日来,韶关持续高温酷热。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韶关市高温津贴发放工作已于6月份开始了。韶关市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10月发放,连发5个月,发放时间比较长。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如何?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发放?对此,记者走访了市人社部门和部分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150元连发5个月

武江区工业西路,一名头戴草帽的环卫工人正在烈日下工作,身着长袖长裤工作服的她,额前的头发已被汗水打湿。她告诉记者,她已经领到了公司发放的150元每个月的高温津贴。“天气太热,像我们这样在户外工作的人就比较辛苦,从6月到10月公司会每个月给我们发150元的高温津贴,还给我们准备了防暑的药品。”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黄智忠介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均适用高温津贴政策。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黄智忠介绍道,“目前,韶关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务工平等公正协商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劳务工也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在签订劳务协议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劳务费打包的形式,把高温津贴列入劳务费当中。如果双方就此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该发放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准备了清凉饮料。那么,绿豆汤、汽水等防暑降温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对此,黄智忠给予否定回答。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黄智忠提醒,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全额发放月高温津贴。

不发高温津贴最高罚款1万元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黄智忠强调。

此外,即使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控制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长。具体为: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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