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反悔能否撤销?

韶关日报 2020-06-06 08:55

本报讯生活中,部分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可能会对约定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销权。张某的父亲张某强便是如此,两人也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翁源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0年前,张某强与张某(当时未成年)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张某所有。但离婚后,张某强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和过户给张某,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张某强以其赠与张某的房屋未经公证,不属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至今未交付、权利未转移,仍拥有完全处置权和独立撤销权为由诉至翁源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张某就涉案房屋的赠与。

法庭上,张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张某强与其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该案中,张某强与张某母亲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有《离婚协议书》为凭,订立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涉及强烈的人身关系及伦理道德性质,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离婚协议涉及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如非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协议一方也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张某强以房屋产权未转移,其拥有完全处置权和独立撤销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张某就涉案房屋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有违诚信,与法律精神、传统美德相悖,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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